河北藍天汽車消聲器有限責任公司 電話: 0317-3802288 0317-3802788 傳真: 0317-3802288 聯系地址:河北省河間市行別營開發區 郵編:06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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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行業標準為依據;僅供參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排氣消聲器性能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M類和N類機動車輛用排氣消聲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均不適用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3241聲和振動分析用的1/1和1/3倍頻程濾波器 GB/T3785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量方法 GB/T3947聲學名詞術語 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18297-2001汽車發電機性能試驗方法 QC/T631-++++汽車排氣消聲器技術條件 3.試驗方法 3.1 外觀:機械成形部位,焊接飛濺及焊接不良用目視方法。 3.2氣密形試驗 將排氣消聲器各部件案裝車位置聯接再一起,固定在氣密性試驗臺上,向排氣消聲器內假如規定壓力的壓縮空氣,保持30秒后,測量排氣消聲器3分鐘漏氣并計算。如圖1所示。 3.3內壓強度試驗和內壓耐久性試驗 3.3.1試驗條件 試驗臺應滿足QC/T631所確定的條件,其壓力測量范圍不大于1MPa. 3.3.2試驗方法 3.3.2.1將排氣消聲器連接好并固定在試驗臺上,按QQC/T631規定給排氣消聲器加入壓力水,壓力穩定30秒,排氣消聲器——應無開裂及變形。 3.3.2.2按3.3.2.1方法固定并于試驗臺連接好排氣消聲器,給予排氣消聲器中反復連續加減壓力水,達到所規定的次數后,排氣消聲器——應無開裂及變形。 3.4 振動條件 3.4.1試驗條件 3.4.1.1 振動試驗臺振動頻率和振動加速度應滿足QC/T631要求。 3.4.1.2 安裝排氣消聲器的支架應模擬消聲器在車輛上安裝在的狀態,并有足夠的強度和剛性。 3.4.2實驗方法 3.4.2.1 將排氣消聲器按照在整車上的使用狀態安裝在振動臺上。 3.4.2.2 振動施加方法:相對于排氣消聲器的安裝姿勢依次給予上下、左右及前后的正弦曲線的振動。也可以調換方向重新安裝進行振動試驗。 3.4.2.3 測定位置應為消聲器于支架的連接處。 3.4.3全部振動后檢查消聲器是否完好。 3.5 排氣消聲器發動機臺架試驗 3.5.1測量條件 3.5.1.1 試驗用發動機臺架按GB/T18297。 3.5.1.2測量聲壓級應用1型或2型的聲級計或其它聲學測量儀器。 3.5.1.3發動機應按GB/18297中的規定標定工況,即在標定功率和相應轉速下穩定運轉。油溫、水溫(風溫)達到穩定時才能進行測量。也可根據使用要求在不同工況時進行測量,并在報告中予以說明。 3.5.1.4除排氣噪聲外,其它噪聲均作為測量的背景噪聲。背景噪聲應比排氣噪聲低10d以上。 若背景噪聲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應對背景噪聲源采取措施,滿足條件后再進行試驗。本標準不推薦采用背景噪聲修正計算方法。 3.5.1.5測電位置的風速超過2m/s時,應使用防風罩。當風速超過5m/s時,應停止測量。 3.5.1.6測點聲場條件:為保持測量時聲場分布狀況不變,測點附近應符合自由場條件,或測點和周圍環境中反射面保持相對位置不變。 3.5.1.7排氣消聲器和排氣管的長度、管徑、形狀、彎曲度及消聲器需按接近車上使用狀態安裝在臺架上。若與車上使用狀態有較大差異時,應在排氣報告中注明排氣系統走向示意圖及消聲器進出氣管道的管徑和長度。 3.5.1.8試驗發動機及其附件,由用戶與制造廠商定。 3.5.2排氣噪音聲壓級測量 3.5.2.1測點位置:在排氣口氣流軸向成45方向上500mm處,拾音器應指向排氣口(見2圖)。若有兩個排氣口時,測點選擇在與兩個排氣口軸向45方向上500mm處的兩點A、B聯線的點O處(圖3 所示兩個假想圓的交會處)。若測點不在消聲室內而在室外場所,為減少反射聲的影響,測點距地面高度、距排氣口上游反射面應大于1mm,距其它反射面應大于3.5m。 3.5.2.2 排氣噪音聲壓級測量首先對發動機及其輔助設備噪聲場進行屏蔽。在標定工況下測量不裝消聲器和裝消聲器的排氣噪聲的A(C)聲壓級或頻帶聲壓級和發動機的功率及排氣背壓。進行兩次測量,其聲壓級測量結果差值應小于2dB。測量結果均應記錄,數據處理時應取兩次平均值。消除大氣條件和其它因素影響所產生的誤差,上述測量應在一次試驗中進行,停車時間應不超過30 min ,測量A(C)聲壓時,應使用聲級計的“慢”檔測量,并讀取聲級計指針在觀察周期內的平均值。如進行頻譜分析,應使用中心頻率31.5-8,000Hz的1/1或者1/3倍頻程濾波器,讀取平均值的觀察時間,對于中心頻率在200 Hz及200 Hz以上者為10 s,對于中心頻率在160 Hz及160 Hz以下者為30 s ;測量轉速點不少于5點,盡量均勻分布,應包括標定功率點轉速和最大扭矩點轉速。 3.5.2.3 每次連續測量后,應對測量儀器進行校準。聲級計校準的準確度應≤±0.5 dB,兩次校準值相差不超過1 dB。 3.5.3排氣背壓測量方法 3.5.3.1 發動機臺架應具有壓力傳感器。 3.5.3.2 按QC/T18297中規定設置排氣背壓測量點,離發動機排氣管出口或渦輪增壓器出口75 mm處,在排氣連接管里測量,壓力傳感器的測量頭與管內壁平齊。 3.5.3.3 排氣背壓也可與排氣噪音同時測量。 3.5.4發動機功率測量方法 按QC/t18297中規定的測量方法進行,也可與排氣噪音同時測量。 3.5.5試驗報告 將測量結果和計算結果記錄在附錄A:排氣系統發動機臺架試驗報告表A1、表A2、表A3、圖A1及圖A2 中。